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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楚天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管理制度

日期:2016-07-28 00:00:00 浏览:8193 来源: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明确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的职责,发挥内部审计在强化内部控制、改善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中的作用,促进公司自我完善和发展,实现内部审计工作制度化和规范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中国内部审计准则》、《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及《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审计,是指由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财务制度以及公司内部管理制度,以维护公司合法权益,改善经营管理,降低经营成本,提高经济效益为目的,对其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的有效性、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以及经营活动的效益和效果等开展的一种监督和评价工作。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控制,是指公司董事会、监事会、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有关人员为实现下列目标而提供合理保证的过程:

1、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相关规定;

2、提高公司经营的效率和效果;

3、保障公司资产的安全;

4、确保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

第四条公司各分公司、全资(或控股)子公司及其他直属单位,均应按照本制度规定接受内部审计监督

第二章  内审机构和人员

第五条公司设置独立的内部审计机构,配备专职审计人员(专职人员一般不少于三人),在公司审计委员会的领导下,依照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公司的规章制度,独立行使内部审计监督权,对公司审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同时接受上级审计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

第六条内审人员应符合《中国内部审计准则》关于内审人员基本素质的要求,具备一定财会、审计、金融、法律等方面专业知识和审计经验,并通过后续教育加以保持和提高,以保证有效开展内部审计工作。

第七条 内审人员应严格遵守《中国内部审计准则》,坚持原则、客观公正、恪尽职守、廉洁奉公、保守秘密,不得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泄露秘密、玩忽职守。

第八条审人员依法履行职责,受法律和公司规章制度保护,任何单位及个人不得拒绝、阻碍内审人员履行职责。

第九条内审实行回避制度。内审人员办理审计事项,与被审计对象或者审计事项有利害关系的或者利益冲突的,应当回避。

第三章  内部审计职责

第十条  审计委员会在指导和监督审计部工作时,应当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1、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2、审议审计部提交的工作计划和报告等;

3、向董事会报告内部审计工作进度、审计结果以及发现的重大问题;

4、协调审计部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之间的关系。

第十一条审计部应当履行以下职责:

1、按照有关法规和公司要求,及时建立、健全公司内部审计制度;

  2、制定公司内部审计发展规划和年度审计工作计划,经批准后组织实施;

3、独立进行公司内部的各项审计业务,并及时报告审计结果。如发现公司存在重大异常情况,可能或已经遭受重大损失时,应立即报告公司审计委员会;

  4、负责对公司各分公司、全资(或控股)子公司及其他直属单位内部控制制度的健全性、有效性及风险管理水平进行评审,及时反馈公司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的薄弱环节,提出改进建议,督察改进情况;

  5、负责对公司各分公司、全资(或控股)子公司及其他直属单位预算的执行情况进行审计;

  6、负责对公司各分公司、全资(或控股)子公司及其他直属单位财务收支、经营成果及其有关的经济活动的合法、合规、真实性进行审计;

  7、负责对公司各分公司、全资(或控股)子公司及其他直属单位各项资金、各类资产的使用和处置情况进行审计;

8、负责对分公司、全资(或控股)子公司单位主要负责人的经济责任进行审计;

  9、负责组织对公司各项工程项目进行全过程审计;

  10、负责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并协调其工作事宜。

第十二条审计部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前两个月内向公司审计委员会提交下一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并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两个月内向审计委员会提交年度内部审计工作报告。

第十三条审计部应将公司及子公司重要的对外投资、购买和出售资产、对外担保、关联交易、募集资金使用及信息披露事务等事项作为年度工作计划的必备内容。

第十四条审计部应当以业务环节为基础开展审计工作,并根据实际情况,对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内部控制设计的合理性和实施的有效性进行评价。

第十五条内部审计通常应当涵盖公司经营活动中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所有业务环节,包括但不限于:销货及收款、采购及付款、存货管理、固定资产管理、资金管理、投资与融资管理、人力资源管理、信息系统管理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等。

第十六条内审人员获取的审计证据应具备充分性、相关性和可靠性。内审人员应将获取审计证据的名称、来源、内容、时间等信息清晰、完整地记录在工作底稿中;应按照有关规定编制与复核审计工作底稿,并在审计项目完成后,及时对审计工作底稿进行分类整理并归档。

第十七条审计部应建立工作底稿保密制度,并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建立相应的档案管理制度,内部审计工作报告、工作底稿及相关资料的保存时间与公司会计档案保存时间一致。

第十八条审计档案管理参照公司《会计档案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九条内部审计的工作结果和档案资料,未经公司审计委员会批准,不得向外披露。审计档案必须经公司分管审计工作领导批准后方可查阅。

第四章 一般审计工作程序
第二十条内部审计工作程序包括:准备、实施、报告、督察检查四个阶段。
第二十一条 制定年度审计工作计划。审计部应根据公司经营层及审计委员会的经营目标任务和具体要求,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前两个月内编制年度审计工作计划,报审计委员会批准后执行。
第二十二条 成立审计工作小组。根据年度审计工作计划、月度工作计划或公司经营层的临时安排,结合实际需要确定审计项目,报公司分管审计工作领导批准后成立审计工作小组。
第二十三条制定审计工作方案。审计工作小组经初步了解被审计对象情况后,拟定审计方案。审计工作方案应包括以下内容:审计范围、审计重点、审计方法和审计步骤。
第二十四条下发《审计通知书》。实施审计前,提前三个工作日书面通知被审计对象,并提出需要配合审计的工作条件和提供有关资料。涉及到个人经济责任审计项目的,通知书应抄送被审计对象本人。遇有特殊情况,经公司分管审计工作领导批准,审计人员可以直接持《审计通知书》实施审计。
第二十五条被审计对象接到《审计通知书》后,应当配合审计人员的工作,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并在规定期限内按通知要求准备好审计所需要的相关资料。
第二十六条审计实施阶段。审计工作小组根据审计范围和重点,实施必要的审计程序、收集充分的审计证据,形成审计意见出具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报公司审计部。
第二十七条审计部对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进行审查并上报公司分管审计工作领导审阅后,向被审计对象征求意见。被审计对象对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有异议的,应在收到征求意见稿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向审计部提交书面反馈意见,逾期没有提交书面反馈意见的视同无异议,并由审计人员予以注明。
第二十八条 审计部收到被审计对象的书面反馈意见后,与审计组成员对反馈意见予以审核并形成正式的审计报告,连同被审计对象提交的反馈意见一并报送公司分管审计工作领导审批、签发,并负责对报告内容做出解释。
第二十九条经签发的审计报告、审计意见书或审计决定,由审计部抄送被审计对象。
第三十条 被审计对象应根据审计建议和经过批准的处理意见落实和整改,并以书面形式向公司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及审计部报告处理意见的执行结果和采纳审计建议的情况。
第三十一条被审计对象若对审计报告有异议,审计组成员应进行研究、进一步核实;无法协调时,应将审计报告与被审计对象意见一并报公司审计委员会协调处理。

第三十二条 督察检查阶段。对审计报告中所述及的重大审计事项和审计建议及决定,公司审计部将对被审计对象进行跟踪检查,必要时实施后续审计。

第三十三条审计完毕后,所有形成的与审计项目有关的资料经整理后纳入审计档案管理。

第五章  特殊业务审计

第三十四条公司除开展常规财务审计外,还进行内部控制评价和重大事项审计,包括经济责任审计、内部控制评价、对外投资内部审计、购买和出售资产内部审计、对外担保内部审计、关联交易内部审计、募集资金内部审计,具体内容参考相关实施细则的规定。

第六章 违反规定的责任

第三十五条 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被审计对象,审计部将根据情节轻重,向公司提出给予处分、追究经济责任的建议:

1、拒绝或者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文件、凭证、账簿、报表资料和证明材料的,或者提供的资料不真实、不完整的;

2、阻挠审计人员行使职权,抗拒、破坏监督检查的;

3、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的;

4、转移、隐匿、篡改、毁弃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以及其他财务收支有关资料的;

5、拒不执行审计意见书的;

6、打击报复、诬告陷害举报人、内审人员及其他人员的。

第三十六条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内审人员,根据情节轻重,公司给予处分、追究经济责任:

1、泄露机密,以权谋私的;

2、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

3、玩忽职守,造成审计报告严重失真的;

4、未能保守公司秘密的。

第七章  释义

第三十七条  本制度下列用语含义如下:

(一)全资子公司:指完全由唯一一家母公司所拥有或控制的子公司

(二)控股子公司:指公司持有其50%以上的股份,或者能够决定其董事会半数以上成员的当选,或者通过协议或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控制的公司。

(三)分公司:指在业务、资金、人事等方面受公司管辖而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

(四)直属单位:指直接归属公司内部管理的单位。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各分公司、全资(或控股)子公司及其他直属单位。

第三十九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执行。本制度根据公司发展需要适时进行修改。

第四十条本制度由公司审计部负责解释,自董事会通过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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