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16-07-28 00:00:00 浏览:8342 来源:
本合同按照依法办事、平等协凋、权利义务统一和兼顾国家、公司、职工三者利益的原则,由湖北楚天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工会(以下简称工会)和公司进行平等协调并达成一致,经公司职工代表大会和公司董事会讨论通过,由公司工会主席代表职工与公司法定代表人签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公司和公司工会为维护公司全体职工的合法权益,规范双方行为,建立稳定协调的劳动关系,共谋公司的改革和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国家劳动与社会保障部《集体合同规定》及有关法律法规,签订本合同。
第二条 本合同是协调公司与职工劳动关系的依据,具有法律效力,对双方均具有约束力。
第三条 公司坚持全心全意依靠工人阶级的根本方针,认真实践“三个代表”,严格履行本合同规定的内容,尊重职工的主人翁地位,保障职工的民主权利,不断改善职工的物质文化生活,建立和谐的劳动关系,调动职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
第四条 公司工会依法指导职工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教育职工遵守劳动纪律、职业道德和规章制度,动员和引导职工完成生产经营和工作任务,协调劳动关系,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保持职工队伍的稳定。
第五条 全体职工要以主人翁姿态积极支持公司的改革,开拓进取,勇于创新,遵章守纪,服从管理,为把公司建成在市场竞争中具有较强实力的现代企业努力工作,多做贡献。
第二章 用工管理
第六条 公司全面推行劳动合同管理制度。凡公司职工均依照《劳动法》、《工会法》与公司通过平等协商签订劳动合同,确定劳动关系。职工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时,应有工会代表在场。新招聘录用人员逐步推行人事代理制度。
第七条 公司聘用职工,订立、变更和解除劳动合同,应遵循法律、法规和本合同的有关规定。
第八条 公司职工订立劳动合同,应根据其参加工作时间的长短签订固定期限、无固定期限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作为期限的合同。
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合同期限不得少于一年;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要订立合同解除或终止的条件。
有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当事人双方同意在合同期满后延续劳动关系的,应当在合同期满前30日内依法续签劳动合同。
第九条 职工连续工龄20年以上、本公司连续工作10年以上、军队转业干部、省部级以上劳模的,当事人双方同意续延劳动合同的,如果职工提出签定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公司应当与职工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第十条 公司实行内部竞争机制,所有管理岗位实行竞争上岗。竞争中落岗者,应转变观念,服从公司的调整和安排。
第十一条 计划生育规定的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和哺乳期的,本人到期的劳动合同延续至哺乳期满为止。当事人双方已续签劳动合同的除外。
第十二条 实行劳动合同管理以后,原干部、工人身份予以保留。职工调出,若调入单位实行劳动合同制管理,按劳动合同关系转移;若调入单位未实行劳动合同制管理,则按原身份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章 工资、福利及津贴
第十三条 公司实行岗位绩效工资制。原事业单位工资作为档案工资暂予保留,并根据政策予以调整。
公司实行同工同酬、同岗同薪、易岗易薪。通过对各工种和岗位的劳动条件、实际劳动消耗量、劳动复杂程度、以及对职工技术业务水平等诸因素进行劳动评价,确定职工的岗位工资标准。
第十四条 公司每月十日前以货币形式向职工支付月工资报酬。
第十五条 工会在每年三月份,根据上年度武汉市企业职工生活费用价格指数、劳动资源变动状况和公司经济效益等情况,征求职工意见,向公司提出本年度调整工资的要求。
第十六条 公司应建立健全工资收入能增能减机制。工资调整应坚持公司与工会集体协商谈判的方式,制定调整方案,决定调整手段和方法。
第十七条 公司根据武汉市当年最低工资标准,会同工会制定最低工资标准。
第十八条 公司提取职工福利和奖励基金、工资管理及工资支付等事宜,应当依据法律法规和有关规章执行。
第十九条 公司加强精神文明建设,为改善职工福利创造条件。根据实际情况,逐步改善并发展职工福利和文化活动设施。
第二十条 公司依照国家和政府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公司的特点发放各类津贴。
第二十一条 对于应当支付给职工的工资报酬,公司依照规章制度予以扣罚的,每次扣罚后所得不得低于月度最低工资标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违反前款规定,公司须退还乱扣滥罚部分,并按乱扣滥罚部分10%的金额向职工承担责任。
第四章 社会保障
第二十二条 劳动合同期限内,公司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政策规定,暂以其档案工资基数在社会保险机构办理社会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医疗保险,并逐步实行补充性保险。
公司应按法律、法规的规定,按时为全部在职职工办理参加社会保险的必要手续,支付应由公司承担的保险费用。
第二十三条 职工退休暂按现行事业单位的有关政策享受退休待遇,若国家有新的政策,按新政策执行。
第二十四条 职工因病或非因工负伤,根据劳动部劳部发(1994)479号和(1995)236号文件和公司有关规定,实行医疗期制度。
第二十五条 职工死亡后丧葬补助费、供养直系亲属抚恤金、生活困难补助费,按鄂人[2002]30号文件执行。
第二十六条 职工因工负伤按劳动部劳部发(1996)266号和省劳动厅鄂劳险(1996)255号文件和公司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第二十七条 公司依法实行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40小时的工时制度。
第二十八条 公司确因工作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可以安排加班。职工在法定节假日加班的,公司应支付加班工资;实行轮休制的职工,在轮休期间加班的,给予补休,当月不能补休的可适当推迟,年度内有效;对加班频繁且不能安排补休的管理人员,按《湖北楚天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工资分配制度》支付加班工资,加班工资计算标准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 因紧急任务及抢险救灾、工程抢修,可不受延长工作时间规定的限制。
第三十条 公司执行国家规定的节假日制度。根据职工的工作年限实行职工带薪年休制度,一般应当年假当年休,无正当理由必须保证休假。
第六章 劳动安全与卫生
第三十一条 公司建立健全劳动安全卫生制度,做好防暑降温和防寒保暧工作。
第三十二条 公司按规定为职工发放劳动保护用品,每两年为职工安排一次身体检查。
第三十三条 从事特种作业的职工经体检、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资格,方可持证上岗。
第三十四条 管理人员不得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对危及生命安全和集体财产安全的行为,职工有权拒绝执行,并有权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职工不得违章操作,否则公司有权教育、批评、罚款,直至给予行政处分。违章指挥或违章作业造成事故者,均应追究当事者的责任。
第三十五条 公司女职工在经期、孕期、哺乳期按照《劳动法》和《妇女权益保障法》的有关规定享受特殊保护。每年为女职工安排一次妇科病检查。
第三十六条 公司工会有权依法参与对危及公司财产安全和职工人身安全的人员进行调查处理。对因公伤亡的职工,在按照程序办理因公死亡或因公负伤证明后,应及时落实有关待遇。
第七章 合同责任和双方的权利义务
第三十七条 工会与公司双方为加强合作和联系,保障集体合同的履行,建立以下制度:
㈠ 建立协商谈判制度。协商会议一般每年召开一次,双方各派代表就有关的重大事宜和职工利益问题进行通报、协商。必要时,亦可随时进行协商。协商决定的事项视为集体合同的组成部分。
㈡ 公司召开董事会或者行政办公会,研究决定有关职工工资、福利、安全生产、以及劳动保护、劳动保障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事宜,应有工会主席或其代表列席,并听取工会主席(代表)的意见。
㈢ 工会委员会召开会议或者组织活动,占用当月生产和工作时间不超过3个工作日,公司应予同意;工会委员会可邀请公司正、副职负责人参加有关会议和活动。
㈣ 公司依法按时并足额拨缴工会经费。
第三十八条 公司支持工会依法独立开展工作。在制定和修改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时,应征求工会意见,并经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
第三十九条 工会积极参与和推动公司两个文明建设。对在两个文明建设中做出突出贡献的职工,由工会和人力资源部协商提出建议,报请公司领导同意,向上级工会推荐授予先进生产(工作)者、劳动模范称号,予以表彰和奖励。
第四十条 公司依照规章制度给予职工行政处分和经济处罚时,必须弄清事实,取得证据,由公司行政办公会讨论,并征求工会意见,在听取职工本人申辩后做出决定。
第四十一条 公司对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犯有重大错误的职工作出解除劳动合同、辞退、除名等决定时,应事先征求工会的意见。工会认为不适当的,有权提出意见与公司协商,协商不成的,按劳动争议处理程序办理。
第四十二条 公司建立职工培训制度,逐年落实培训经费,采取分层次、分类别、多形式、多渠道对职工进行培训,提高职工的思想道德、文化及专业知识水平。
第四十三条 职工个人已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合同中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若低于集体合同规定,以集体合同为准。
第八章 劳动争议
第四十四条 公司建立由行政、工会和职工代表三方组成的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预防和解决本公司的劳动争议纠纷,协调劳动关系。
第四十五条 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属集体合同争议,工会与公司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按劳动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四十六条 劳动争议当事人向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或当地劳动仲裁机构申请调解或仲裁的,应当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30日内调解,60日内提出仲裁申请。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四十七条 劳动争议当事人应当依法解决争议,不得激化矛盾,引起事端。
第九章 合同的履行和监督检查
第四十八条 本合同一经签订,双方均应严格遵守,履行各自义务。
第四十九条 本合同自正式签订之日起,有效期为三年。视实际需要,每年可修订一次。本合同期满前30日,双方经平等协商,续签新的集体合同。
第五十条 本合同在执行期间,未经双方协商,任何一方不得单独修改、变更和终止。
第五十一条 合同期限内,由于订立本合同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发生变更或客观条件发生变化,本集体合同难以履行时,任何一方均可提出修改和变更合同的要求,另一方应予以答复,在十日之内进行协商。合同的修改、变更,须由职代会讨论通过,并报劳动部门和上级工会审查备案。
第五十二条 对于本合同未予明文规定的事项,应依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亦无明文规定的,由工会与公司双方协商解决。
第五十三条 本合同签订后,由公司和工会指派对等的人员,并推选1名职工代表,组成监督检查小组,每半年对本合同的履行情况进行一次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协商处理。对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集体合同的行政责任人或职工,应给予直接责任人行政处罚;造成严重后果,触犯刑律的,由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章 附 则
第五十四条 本合同经职工代表大会和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报送劳动行政部门审查登记之日起15日内未提出异议的,即行生效。合同生效后及时向全体职工公布。
第五十五条 本合同有关条款与国家和政府的法律法规不一致时,依照法律法规执行。
第五十六条 本合同正本一式7份。双方各执一份,报劳动部门、主管部门、上级工会各一份,存档两份。
甲方:湖北楚天高速公路 乙方:湖北楚天高速公路
股份有限公司 股份有限公司工会
法定代表人: 工会主席:
二○○三年二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