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24-03-05 11:03:18 浏览:882 来源:
第一条 为规范湖北楚天智能交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外部信息报送和使用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业务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外部信息报送,是指公司依据统计和税收征管等法律法规、行政命令的要求,或因公司申请授信、融资、商务谈判等特殊情况需要,确应向外部单位报送公司尚未披露的、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
对于无法律法规依据的外部单位报送要求,公司应拒绝执行。
第三条 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应当遵守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等相关要求,对公司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及重大事项履行必要的传递、审核和披露流程。
第四条 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在定期报告、临时报告编制及重大事项筹划期间,对尚未披露信息负有保密义务,不得以任何形式对外泄露。
第五条 公司各部门(单位)按照本规定对外报送信息,应经董事会秘书审核、董事长批准。
第六条 公司对外报送信息时,应向接收单位出具《保密提示函》(附件),提醒接收单位及相关人员履行保密义务,严格防范内幕交易,并按规定进行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
第七条 外部单位或个人公开使用公司报送的未公开信息的,不应早于公司公开披露该信息。
第八条 外部单位或个人违反本规定使用公司报送的未公开信息,给公司造成重大负面影响或损失的,公司保留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九条 本规定经董事会批准后生效,修改时亦同。
第十条 本规定由董事会办公室解释。
附件
湖北楚天智能交通股份有限公司
保密提示函
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国家法律法规及相关监管规则将上市公司未公开披露前的信息界定为内幕信息,上市公司应对内幕信息的报送与使用进行严格的管理。本公司此次报送的相关材料属于未披露的内幕信息,现根据相关监管要求,重点提示如下:
1.贵单位应严格控制本公司报送材料的使用范围和知情范围。
2.贵单位接收本公司材料报送及使用的相关人员及其关联人(包括父母、配偶、子女等)为内幕知情人,负有信息保密义务;在相关信息未披露前,不得泄露材料涉及的信息,不得利用所获取的信息买卖或建议他人买卖本公司证券及衍生品种。
3.贵单位获得本公司信息的人员及其关联人(包括父母、配偶、子女等),在相关文件中不得使用本公司报送的未公开信息,除非本公司同时披露或已经公开披露该信息。
4.贵单位获得本公司相关未公开信息的人员及其关联人(包括父母、配偶、子女等),如因保密不当致使本公司的未公开信息被泄露的,应立即通知本公司。
5.贵单位知悉本公司相关未公开信息的人员及其关联人(包括父母、配偶、
子女等),如违规使用本公司报送的未公开信息,致使本公司遭受经济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法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如利用其所知悉的本公司未公开信息买卖本公司证券或建议他人买卖本公司证券的,本公司将立即将相关材料报送证券监管机构或司法机关追究处理。
6.按照证券监管部门的要求,本公司拟将贵单位获得本公司信息的相关人员及其关联人(包括父母、配偶、子女等)登记备案,以备发生信息泄露时调查之用。
7.贵单位获得本公司信息人员若发生变化应当及时通知本公司。
特此提示。
湖北楚天智能交通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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