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24-03-05 11:01:36 浏览:736 来源:
第一条 为规范湖北楚天智能交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工作,确保公司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和公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业务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重大信息”,是指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
本制度所称“报告义务人”,是指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各部门(单位)负责人以及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人员。
第三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对外信息披露事项,是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的负责人。董事会秘书可根据公司实际情况,组织对报告义务人进行公司治理、信息披露等方面的沟通和培训。
第四条 重大信息所涉及到的公司各部门(单位)负责人应当悉知重大信息有关规定,切实履行下列职责:
(一)收集、整理本部门(单位)重大信息并向董事会秘书报告;
(二)组织编写重大信息内部报告;
(三)审核并保证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各部门(单位)应对所报信息严格保密,将知情人控制在最小范围内。
第五条 公司各部门(单位)已经发生或可能发生下列情形时,应当及时、准确、真实、完整地向公司董事会秘书报告有关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一)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二)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
(三)提供财务资助;
(四)提供担保(反担保除外);
(五)租入或租出资产;
(六)赠与或受赠资产;
(七)债权、债务重组;
(八)签订许可使用协议;
(九)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
(十)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
(十一)公司认定的其他交易;
(十二)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十三)大额银行退票;
(十四)重大经营性或非经营性亏损;
(十五)遭受重大损失;
(十六)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重大行政、刑事处罚。
前款规定涉及交易事项的金额标准,按照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规定的披露标准确定。
第六条 本制度第五条所列情形的报告时点为:
(一)事件发生之时或公司各部门(单位)相关人员知晓此事的第一时间;
(二)董事会做出决议及监事会对重大事项发表审核意见后两个工作日内。
第七条 报告义务人应持续关注所报告信息的进展情况,出现下列情形时,应在第一时间履行报告义务并提供相应的文件资料:
(一)董事会、监事会或股东会就重大事件作出决议的,应当及时报告决议情况;
(二)公司就已披露的重大事件与相关当事人签署意向书或协议的,应当及时报告意向书或协议的主要内容。上述意向书或协议的内容或履行情况发生重大变更或者被解除、终止的,应当及时报告变更或者被解除、终止的情况和原因;
(三)重大事件获得政府有关部门批准或被否决的,应当及时报告批准或否决情况;
(四)重大事件出现逾期付款情形的,应当及时报告逾期付款的原因和相关付款安排;
(五)重大事件涉及主要标的尚待交付或过户的,应当及时报告有关交付或过户事宜;超过约定交付或者过户期限三个月仍未完成交付或者过户的,应当及时报告未如期完成的原因、进展情况和预计完成的时间,并在此后每隔三十日报告一次进展情况,直至完成交付或过户;
(六)重大事件出现可能对公司产生较大影响的其他进展或变化的,应当及时报告事件的进展或变化情况。
第八条 除报告义务人按规定报告的公司内部重大信息之外,公司董事会秘书发现重大事项发生时,应当及时向相关部门(单位)询问上述事项的进展情况,并要求相应部门(单位)提供相关资料。
第九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对上报的重大信息进行研判分析,对于符合披露标准的重大信息,应按规定程序对外公告。
第十条 相关责任人未履行信息报告义务导致公司信息披露违规,给公司造成重大负面影响或损失的,公司将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第十一条 本制度经董事会批准后生效,修改时亦同。
第十二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办公室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