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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楚天智能交通股份有限公司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

日期:2024-03-05 10:57:36 浏览:697 来源:


第一条 为提高湖北楚天智能交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年度报告(以下简称“年报”)信息披露质量和透明度,确保年报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和公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业务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是指已披露的年度财务报告存在重大差错,业绩预告或业绩快报存在重大差异,其他年报信息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以及被证券监管部门认定为重大差错的其他情形。

本制度所称“责任追究”,是指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有关人员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义务及其他个人原因,造成公司重大经济损失或不良社会影响时的追究与处理。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各部门(单位)负责人,以及与年报信息披露工作有关的其他人员。

公司聘请的提供年报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其他中介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关联人等若在公司年报信息披露过程中因出现重大差错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保留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四条 公司实行责任追究制度,遵循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有错必究,过错与责任相适应,责任与权利对等的原则。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在董事会秘书领导下收集整理与追究责任有关的资料,按本制度规定提出相关处理方案,报公司董事会批准。

第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将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一)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及《企业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制度》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使定期报告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二)违反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使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三)违反公司章程、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以及其他内部控制制度,使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四)年报信息编制和披露工作中不及时沟通、汇报,造成重大失误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五)其他个人原因造成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理:

(一)情节恶劣、后果严重、影响较大且事故原因确系个人主观因素所致的;

(二)打击、报复、陷害调查人或干扰、阻挠责任追究调查的;

(三)不执行董事会依法作出的处理决定的;

(四)董事会认为其他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理的情形。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减轻或免于处理:

(一)有效阻止不良后果发生的;

(二)主动纠正和挽回全部或者大部分损失的;

(三)确因意外和不可抗力等非主观因素造成的;

(四)董事会认为其他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于处理的情形。

第九条 对责任人作出处理前,应当充分了解情况、厘清责任,听取责任人的意见,保障其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第十条 本制度追究责任的形式包括但不限于:

(一)责令改正并作检讨;

(二)通报批评;

(三)调离岗位、停职、降职、撤职;

(四)赔偿损失;

(五)解除劳动合同;

(六)其他符合规定的形式。

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前款形式追究的同时可附带经济处罚,金额由董事会视情节轻重具体确定。

第十一条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的结果纳入公司目标责任制考核。

第十二条 公司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责任追究,参照本制度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本制度经董事会批准后生效,修改时亦同。

第十四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办公室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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