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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楚天智能交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 及其变动管理办法

日期:2024-03-05 10:36:48 浏览:526 来源: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及《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规定,为规范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公司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是指登记在其名下的所有本公司股份,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还包括记载在其信用账户内的本公司股份。

第二章  股份管理

第四条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在下列情形下不得转让:

(一)本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

(二)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半年内;

(三)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承诺一定期限内不转让并在该期限内的;

(四)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每年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不超过1000股的,可一次全部转让,不受前款转让比例的限制。

第六条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上年末其所持有的本公司发行的股份为基数,计算其中可转让股份的数量。

第七条 因公司公开或非公开发行股份、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或因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二级市场购买、可转债转股、行权、协议受让等各种年内新增股份,新增无限售条件股份当年可转让25%,新增有限售条件的股份计入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导致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增加的,可同比例增加当年可转让数量。

第八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当年可转让但未转让的本公司股份,应当计入当年末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总数,该总数作为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第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证券法》第四十七条规定,违反该规定将其所持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的,由此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并及时披露下列内容:

(一)相关人员违规买卖股票的情况;

(二)公司采取的补救措施;

(三)收益的计算方法和董事会收回收益的具体情况;

(四)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上述“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是指最后一笔买入时点起算6个月内卖出的;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是指最后一笔卖出时点起算6个月内又买入的。

第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本公司股票:

(一)公司定期报告公告前30日内;

(二)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10日内;

(三)自可能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之日或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后2个交易日内;

(四)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第十一条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确保下列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不发生因获知内幕信息而买卖本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的行为:

(一)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

(二)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三)公司的证券事务代表及其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

(四)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或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或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有特殊关系,可能获知内幕信息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上述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买卖本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的,参照本办法第十六条的规定执行。

第三章  信息披露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身份及所持本公司股份的数据和信息,统一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办理个人信息的网上申报,并定期检查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披露情况。

第十三条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下列时点或期间内委托公司通过证券交易所网站申报个人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姓名、职务、身份证号、证券账户、离任职时间等):

(一)新任董事、监事在股东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职事项、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2个交易日内;

(二)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发生变化后的2个交易日内;

(三)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离任后2个交易日内;

(四)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第十四条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本人申报数据的及时、真实、准确、完整。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当将其买卖计划以书面方式通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当核查公司信息披露及重大事项等进展情况,如该买卖行为可能存在不当情形,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书面通知拟进行买卖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并提示相关风险。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发生变动的,应当自该实施发生之日起2个交易日内,通过公司董事会向证券交易所申报,并在证券交易所指定的网站上进行公告。公告内容包括:

(一)上年末所持本公司股份数量;

(二)上年末至本次变动前每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

(三)本次变动前持股数量;

(四)本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

(五)变动后的持股数量;

(六)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第十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办公司股份及其变动比例达到《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规定的,还应当按照《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业务规则的规定履行报告和披露等义务。

第四章  违约责任

第十八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违反相关规定的,上海证券交易所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分。

第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违反《证券法》第四十七条规定买卖本公司股票的,中国证监会依照《证券法》的有关规定将予以处罚。

第二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上交所有关规定、《公司章程》和本管理办法的规定持有、买卖本公司股份或未按规定履行相关申报一屋,除由有关证券监管部门依法进行处罚或处分外,公司在法律、法规许可的范围内视情节轻重给予内部处分。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持有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买卖股票的,参照本办法第九条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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