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24-03-05 10:37:08 浏览:545 来源: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湖北楚天智能交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完善激励约束机制,激发高级管理人员活力和创造力,推动公司高质量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总会计师)、总工程师、总法律顾问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三条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战略引领,薪酬设计与公司持续发展目标相一致;
(二)坚持合理对标,薪酬标准兼顾内部公平性和外部竞争性;
(三)坚持业绩导向,薪酬分配与考核结果相挂钩、与岗位责任相匹配;
(四)坚持依法依规,日常管理公正、透明、规范。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四条 公司党委会发挥领导和把关作用,前置研究高级管理人员薪酬事项。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是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的决策机构,负责审定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决定高级管理人员薪酬。
第六条 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是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考核和监督的专门机构,负责拟订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组织高级管理人员业绩考核并拟订薪酬分配建议方案,对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薪酬分配方案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第三章 薪酬构成及兑现
第七条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由年度薪酬、任期激励、专项奖励等三个部分构成。
第八条 年度薪酬包括基本年薪和绩效年薪。
基本年薪是高级管理人员年度固定收入,根据高级管理人员任职岗位、职责分工,综合考虑公司经营规模和类型、同行业及区域国有企业职工平均工资水平等因素确定。基本年薪每年核定一次,按月发放。
绩效年薪是高级管理人员年度浮动收入,与高级管理人员年度业绩考核结果相联系。绩效年薪核定办法为:绩效年薪=基本年薪×年度业绩考核系数×薪酬系数,其中,总经理的薪酬系数为1,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系数为0.6-0.9,根据各自的岗位、责任、风险和贡献确定。绩效年薪可按月预发,并依据年度业绩考核结果清算兑现、多退少补。
原则上,基本年薪占年度薪酬的比例不超过40%。
第九条 任期激励与高级管理人员任期业绩考核结果相联系,核定办法为:任期激励=任期内绩效年薪之和×任期业绩考核系数×任期激励基数,其中,任期激励基数由董事会根据经理层任期业绩完成情况确定。原则上,高级管理人员任期激励不超过任期内基本年薪和绩效年薪之和的30%。
高级管理人员任期激励一次性支付。高级管理人员因个人原因任期未满的,原则上不予兑现任期激励;非本人原因任期未满的,根据任期业绩考核结果,并结合本人在经理层岗位实际任职时间及贡献,兑现相应的任期激励。
第十条 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对公司作出突出贡献的(包括但不限于在公司经营管理、转型发展等方面取得创新突破或显著成效,为公司创造突出效益的;在急难险重任务中敢于担当、处置得当,避免公司或公共人身财产发生重大损失的;在技术创新、产品研发、技术改造等方面取得重大突破或明显成效的),经董事会审议批准,可给予专项奖励。
第十一条 长期在省外异地工作的高级管理人员,可视情况按有关规定发放交通、伙食等补贴,具体补贴计划和标准经董事会批准后执行。
第十二条 高级管理人员薪酬为税前收入,应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由公司代扣代缴。
第十三条 高级管理人员的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企业年金等应由个人承担的部分,由公司从每月发放的基本年薪中代扣代缴。应由企业承担的部分由公司支付。
第四章 管理监督
第十四条 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职取酬。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在公司全资、控股子企业兼职或在公司外的其他单位兼职的,不得在兼职企业或兼职单位领取任何形式的报酬。
第十五条 除本办法规定的薪酬和符合规定的履职待遇、业务支出外,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在公司领取其他货币收入。
第十六条 高级管理人员薪酬计入工资总额,在公司成本列支并在工资统计中单列。
第十七条 高级管理人员存在兼职取酬、违规领酬、超标准享受福利性待遇等行为的,应追回违规所得收入,并视情节轻重按有关规定进行责任追究。
第十八条 高级管理人员因违纪违规受到党纪政务处分的,减发或者全部扣发当年绩效年薪和任期激励收入。高级管理人员未履行或正确履行职责,造成国有资产损失或其他严重不良后果的,根据资产损失责任认定结果,按有关规定扣减或追索扣回高级管理人员当年绩效和任期激励收入。
第十九条 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分配情况按规定予以披露。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经董事会批准后生效,修改时亦同。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