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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楚天智能交通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

日期:2024-03-05 11:22:13 浏览:536 来源: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湖北楚天智能交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监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保障监事会依法独立行使监督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业务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监事会是公司依法成立的监督机构,对股东大会负责,在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

第二章  监事会职权

第三条 公司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二)检查公司财务;

(三)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四)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五)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事会不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六)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八)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三章  会议召集和通知

第四条 监事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定期会议每六个月至少召开一次。

第五条 监事会会议由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第六条 召开监事会定期会议,一般于会议召开十日前书面通知全体监事,并提供充分的会议材料。

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一般于会议召开两日前书面通知全体监事,并提供充分的会议材料。

因特别紧急事由需尽快召开会议的,可不受前款规定的通知方式和通知时限的限制,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

第七条 监事会会议通知应当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举行会议的日期、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事由及议题;

(三)发出通知的日期。

第八条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监事会应当召开临时会议:

(一)任何监事提议召开时;

(二)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通过了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及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和要求、公司章程、公司股东大会决议和其他有关规定的决议时;

(三)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不当行为可能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害或者在市场中造成恶劣影响时;

(四)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被股东提起诉讼时;

(五)中国证监会或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召开时;

(六)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两日以前发送会议通知。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口头或者电话等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

第九条 监事提议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应当向监事会主席提交经提议监事签字的书面提议。书面提议中应当载明:

(一)提议监事的姓名;

(二)提议理由或者提议所基于的客观事由;

(三)提议会议召开的时间或者时限;

(四)明确和具体的提案;

(五)提议监事的联系方式和提议日期等。

第四章  会议召开、决议和记录

第十条 监事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必要时,在保障监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经召集人、提议人同意,也可以通过视频、电话、传真或其他电子方式表决召开。监事会会议也可以采取现场与其它方式同时进行的方式召开。

第十一条 监事会会议应当由监事本人出席,监事因故不能出席的,可以书面委托其他监事代为出席。

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项、权限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

代为出席会议的监事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监事的权利。

第十二条 监事会会议应当有过半数的监事出席方可举行。

董事会秘书应当列席监事会会议。

第十三条 监事会审议提案时,会议主持人应当提请与会监事对各项提案发表明确的意见。监事会认为必要时,可以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内部及外部审计人员等列席会议,回答所关注的问题。

第十四条 监事会会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以书面记名方式进行。

监事的表决意向分为同意、反对和弃权。与会监事应当从上述意向中选择其一,未做选择或者同时选择两个以上意向的,视为弃权。

监事会审议会议提案并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监事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五条 监事会会议应当形成会议记录。会议记录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姓名;

(二)出席监事的姓名以及受他人委托出席监事会的监事(代理人)姓名;

(三)会议议程;

(四)监事发言要点;

(五)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方式和结果(表决结果应载明赞成、反对或弃权的票数);

(六)与会监事认为应当记载的其他事项。

第十六条 与会监事应当对会议记录进行签字确认。监事对会议记录有不同意见的,可以在签字时作出书面说明。必要时,应当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也可以发表公开声明。

监事既不按前款规定进行签字确认,又不对其不同意见作出书面说明或者向监管部门报告、发表公开声明的,视为完全同意会议记录或会议决议的内容。

第十七条 监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保存,保管期限十五年。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规则由监事会制订报股东大会批准后生效,修改时亦同。

第十九条 本规则由监事会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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